安全離職停看聽

文/耀南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冠中


農曆年節將近,不少上班族打算在年後領完年終獎金後,就向老東家提出辭呈,轉投競爭對手或其他領域、跑道,但勞工朋友們在離職時,尚須要注意以下幾點,以免與前公司鬧的不愉快,進而影響新公司對你的觀感。


預告離職期間及離職交接


依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雖然沒有規定勞工在離職時,應以何種方式向原公司提出(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但在此建議還是以留下證明的方式為之,諸如:電子信件、電子通訊等文字訊息,以避免將來不必要之紛爭產生),且只要勞工的離職通知到達公司時,就生離職之效力,不用經老闆同意或核准,但外勞工在提離職時,應注意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先就自身訂定之勞動契約為定期或不定期,再依任職年資的多寡,提前於一定期間內預告公司離職事項,相關的預告期間內容,可以參閱筆者整理的下列表格。

預告期間之起算時點係以勞工通知雇主之翌(隔)日(預告當天不計入)起算,並以日曆天數計算相關預告期間(包含假日),諸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為不定期,且勞工任職滿1年以上,未滿3年,則應提前20天預告,也就是說勞工預定要在1月31日離職,勞工應於同年度1月11日提出離職通知,方符合勞基法之要求。


另外勞基法雖就勞工於離職時,應如實完成交接手續,未有相關規範,但基於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勞工於離職時仍應負有如實交接之義務,倘若勞工未如實交接者,致使雇主生有損害者,雇主得依民事求償程序,向勞工請求相關之損害賠償。於此,建議勞工朋友可以列出交接明細表,將目前手上的工作及業務內容、公司財物等資訊逐一詳實記載(諸如:日期、項目、進度、待辦事項等),並於交接予公司承接業務的人後由其簽署確認。

競業禁止/防挖角條款之限制


勞工於離職時,亦須注意與雇主間訂定的勞動契約有無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也就是離職後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原公司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的相關勞動契約約定,但並不是所有的競業禁止條款均為合法有效,如果雇主訂定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在104年12月16日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訂定後,則須符合該條規定,方為有效,諸如須符合:「雇主有應受保護的營業利益」、「勞工擔任的職務有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之情形」、「雇主應給付勞工每月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之合理補償(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薪資的百分之50,且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須合理」、「雇主須以書面與勞工訂定競業禁止,且禁止期間不得超過2年」等條件。


那如果勞動契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在104年12月16日前訂定者,依目前實務見解,認為雖無法直接適用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合法有效,但仍得依民法定型化契約作為解釋意旨,併參酌前開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之相同法理,而加以審認該禁業約款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因此,縱然勞雇雙方的競業禁止條款是約定在勞基法第9條之1訂定前,但勞工朋友仍係可注意該競業禁止條款有無顯失公平,而主張該競業禁止條款為無效,以解免相關的競業限制。

 1對於定期勞動契約,勞工於契約期限屆滿前,不得任意離職,倘若離職者,除離職為不可歸責於勞工外,雇主得依雙方契約約定,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40號判決參照。

2對此,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489號判決,似乎認為勞工之離職應符合雙方契約約定,方毋庸負擔損害賠償。但筆者認為,隨著時間的推移、時空背景已有不同,,且基於勞基法保障勞工弱勢一方的精神,應認縱有契約約定,該契約約定仍應受公平原則之檢視,如果約定過於導向雇主者,似得參照勞基法為基本法之精神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意旨,使該約定不生效力。

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32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北勞小字第43號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彰簡字第203號判決。

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75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14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勞簡上字第43號參照。

5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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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May 11
文/耀南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冠中 近年來,各國為了因新冠疫情對經濟帶來的衝擊,對貨幣採取了寬鬆的量化政策,大量印製鈔票,使的熱錢大量的流入市場,營造了市場熱絡的交易現象,民眾的投資獲利心理也隨之興起,詐騙集團便循著民眾的投資慾望,趁勢推出各種各類的投資詐騙名目,吸引民眾上勾。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統計,截至今年5月份為止,今年度接獲民眾報案的詐欺案件發生總數共計1萬3,363件,其中又以投資詐騙為最大宗,累計達3,267件,佔總案量的24.45%;另根據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去年有關投資詐騙金額高達新台幣38.4億,佔整體詐騙金額額度48.79%,在詐騙案件中,佔了將近五成的詐騙損失金額。於此同時,筆者近一個禮拜內,也連續來了三組客戶,至事務所詢問有關投資詐騙的相關法律救濟問題,可見我國目前投資詐騙相當猖獗。 【常見的投資詐騙類型】 根據金管會證期局的統計,常見的投資詐騙類型,以投資標的大致上可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類,勸誘鼓吹民眾投資特定商品,並保證高額獲利率及廠商無條件買回機制,諸如:詐騙集團以牛樟芝栽種收成率,作為投資標的,保證投資後每期獲有高額利益,並且保證當投資者不想繼續投資時,可無條件將本金贖回。 第二類,勸誘鼓吹民眾購買台股或港股或海外基金、期貨、外匯,並保證可獲高額的獲利,諸如:今年9月爆發的「澳洲USG集團」非法境外期貨吸金詐騙案,詐騙集團透過宣稱可投資境外期貨,並保證每期高額的投資報酬。 第三類,勸誘鼓吹民眾將自有資金,媒合借貸給需要資金的債務人,並保證每期高額利率,諸如:今年5月爆發的「im.B」非法借貸吸金詐騙案,詐騙集團透過架設不動產借貸媒合平台,並提供龐大的假債權,讓投資者認購,並保證可獲高額的借款利率。 關於如何防免投資詐騙及投資詐騙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等相關議題,靜待下期分曉。
2025 May 10
文/耀南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冠中 近日有客戶到事務所詢問說,收到律師函,內容表示他在店內播放未經授權的流行音樂,命他在10日內聯繫並商討要給付多少的賠償金,否則,將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請求。客戶無奈的表示他是用Youtube平台播放音樂也會有事?這樣也算是著作權侵害嗎? 在此,先給各位看官答案,就算是用Youtube、Spotify等音樂串流平台來播放音樂,甚至是正版光碟片(本來就沒版權的音樂及公播版除外),但只要「未取得授權」,且在經營場所用到「擴音器或其他可以強化原有播放效果的器材」,就會有侵害到音樂著作權人的「公開演出權」。也因公開演出權的侵害,有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所以,在經營場所播放音樂時,不可不慎。 以下就提供幾個可以避免著作侵權的小撇步,給各位經營者參考參考: 不透過擴音器或其他增強效果的器材來播放 單純用收音機、手機、筆記型電腦、電視(音樂台)直接播放,就算沒有取得授權,但也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情形。 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 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但音樂著作數量龐大,總不可能一一的去找原創者,所以著作權法就規範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其來統一對外辦理相關授權事宜。目前國內與音樂有關的管理團體分別有5個: 「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相關資訊可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查詢) 以上,個案分享,還請各位經營者,多多留意,以免誤觸法網,而受有刑事及民事的相關責任。